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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收账公司:撤销权行使的时效的法律内容
日期:2024-09-28 浏览次数:9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的法律内容

一、撤销权行使的时效的法律内容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一年内必须行使完毕。而自债务人作出相应行为之日起,如果五年内未对撤销权进行有效运用,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具有撤销权的相关方自其得知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如果在一年间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一年的时间便构成了撤销权消灭效果的除斥期间。值得注意的是,除斥期间实际上就是权利存在和延续的时间区间,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权利是合法存在的;但超过这段时间后,权利将会自动消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除斥期间同时也是权利消亡的一个时期。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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